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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或特定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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