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4條課予政府五項主動推動義務:資安人才培育、科技研發、產業發展、技術規範與審驗、協助民間因應重大資安事件。
Q · 資安法只會罰人嗎?政府有沒有義務幫忙?
有。第4條課予政府五項主動推動義務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4條,政府不只「管」,還負有主動投入資源的法定義務:培育資安人才、推動資安科技研發與產學國際合作、扶植資安產業、發展技術規範與審驗機制、協助民間因應重大資安事件。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行政院核定。這條是各項資安補助與培訓計畫的法律依據。
罰則和義務是這部法的「棒子」,但第4條是它少見的「胡蘿蔔」。它要求政府主動投入資源做五件事:培育資安人才、推動資安科技研發與產學國際合作、扶植資安產業、發展技術規範與審驗機制、協助民間因應重大資安事件。換句話說,這條是資安產業的政策靠山,也是你(如果你是資安從業者、新創、研究者)爭取政府補助、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計畫的法律依據。第二項還要求主管機關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行政院核定。多數人只看到資安法在「管」,忽略它同時在「給」。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4條為政策推動性規範,明定政府應提供資源並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推動資安人才培育、科技研發與產學國際合作、產業發展、技術規範與審驗機制、協助民間因應重大資安事件等五大事項,並由主管機關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行政院核定。
第4條第5款明定政府應協助民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這是政府介入協助民間的法律基礎。實務上有通報與協處窗口及資安情資分享機制可循。內行人提示:別等災情擴大才求救,平時就把可用的官方通報與協處管道找好存著。
第4條第3款把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列為政府任務,第2、4款涵蓋科技研發、產學合作、技術規範與審驗機制,第2項要求主管機關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內行人提示:政府的資安採購標準與審驗標章往往就是市場門檻,盯緊發展方案方向,等於提前看到產業政策風向。
第4條第2、3款是科技研發、產學合作與產業發展補助的上位法源。內行人提示:計畫書明確援引對應款項,比泛談重要性更容易過件。
培育人才、推動科技研發與產學合作、扶植產業、發展技術規範與審驗、協助民間因應重大資安事件五件事。
第4條第2項要求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的整體資安政策統籌方案,是各項推動事項的上位計畫。
第4條第2、3款(科技研發、產學合作、產業發展)是各類資安補助與合作案的上位法律授權。
依第2條,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由其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在計畫書明確對應第4條五大推動方向,標明案件正打在法定政策目標上,正當性更扎實。
依第4條第5款,循官方通報與協處窗口及資安情資分享機制求援,平時先備好管道。
至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查詢補助、產學合作與審驗機制公告,對接國家發展方案方向。
計畫書逐項對應五款(人才/研發/產業/技術規範/事件協助),並引用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
第4條課予政府主動投入資源的義務,罰則條文課予機關企業遵循義務並設裁罰,前者是胡蘿蔔後者是棒子。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條文性質 | 扶植(胡蘿蔔) | 罰則條文(棒子) |
| 規範對象 | 課予政府主動推動義務 | 課予機關/企業遵循義務 |
| 對民間意義 | 資源與補助入口 | 合規成本與裁罰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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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與審驗機制之發展。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由主管機關以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定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資通安全之提升須以全民重視為前提,並須佐以先進之資通安全技術、軟硬體、專業人才等資源,政府應與民間共同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推動資通安全產業,以利先進資通安全技術、軟硬體、專業人才等之發展,爰參考日本網路安全基本法第十九條產業之振興及國際競爭力強化、第二十條研究開發之推動、第二十一條人才之確保等規定,為本條規範。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相關事事項之推動,由行政院以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定之。 三、關於租稅優惠措施,因事涉國家稅收,且現行已有產業創新條例、科學技術基本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可資運用,爰不另於本法規範,併予敘明。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之發展。 五、協助民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通安全事件。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由主管機關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並考量民間就資通安全事件處理、因應及防範之情形,與國家資通安全之防護息息相關,爰增訂第五款。 二、第二項配合實務作法,修正為由數位發展部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一、鑒於資通安全之提升須以全民重視為前提,並須佐以先進之資通安全技術、軟硬體、專業人才等資源,政府應與民間共同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推動資通安全產業,以利先進資通安全技術、軟硬體、專業人才等之發展,爰參考日本網路安全基本法第十九條產業之振興及國際競爭力強化、第二十條研究開發之推動、第二十一條人才之確保等規定,為本條規範。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相關事事項之推動,由行政院以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定之。 三、關於租稅優惠措施,因事涉國家稅收,且現行已有產業創新條例、科學技術基本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可資運用,爰不另於本法規範,併予敘明。
一、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並考量民間就資通安全事件處理、因應及防範之情形,與國家資通安全之防護息息相關,爰增訂第五款。 二、第二項配合實務作法,修正為由數位發展部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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