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之發展。 五、協助民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通安全事件。
-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由主管機關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