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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之發展。 五、協助民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通安全事件。
  2.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由主管機關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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