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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應致力配合推動執行國家資通安全措施,共同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2. 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應變機制與重大計畫之諮詢審議,協調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之資通安全相關事務,行政院應定期召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幕僚作主管機關辦理。
  3. 前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由主管機關定期追蹤管考,並得辦理績效評
  4. 第二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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