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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資通安全管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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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應致力配合推動執行國家資通安全措施,共同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2. 2.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應變機制與重大計畫之諮詢審議,協調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之資通安全相關事務,行政院應定期召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幕僚作主管機關辦理。
  3. 3.前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由主管機關定期追蹤管考,並得辦理績效評
  4. 4.第二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5條設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召集,決議各政府部門應執行並受追蹤管考。

Q ·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的決議有沒有強制力?

有,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並受追蹤管考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3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的決議事項,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並由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定期追蹤管考、辦理績效評核,並非諮詢性質。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層級凌駕各部會之上。

白話解讀

誰在台灣資安的最高決策桌上拍板?答案是「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親自擔任召集人。第5條建立了這個跨部會的指揮中樞:它定期開會、協調中央到地方、審議重大資安計畫,而且它的決議「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不是開完就算的清談會議。更有牙齒的是第3項,主管機關要對決議「定期追蹤管考」並「辦理績效評核」。第4項則把會報的組成、任務、議事程序授權行政院另訂辦法。讀懂它,你就知道台灣資安政策真正的權力中心在哪裡。

法律定性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是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5條設立的跨部會最高協調機制,由行政院定期召開、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應變機制與重大計畫之諮詢審議,其決議對相關政府部門具執行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是誰在主持?

依第5條第2項,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幕僚作業由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辦理,必要時還能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是院長層級,代表它的協調力凌駕各部會之上,跨部會的資安重大事項最終都要送上這張桌子定案。

Q2資安會報的決議有約束力嗎?

有,而且不弱。第5條第3項規定會報決議事項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並由主管機關定期追蹤管考、辦理績效評核,不是純諮詢性質。對民間而言,這代表會報決議往往會在數月內轉化為各部會的具體措施與採購標準,提早看懂決議方向等於提早卡位(具體執行細節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Q3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是什麼?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5條設立、由行政院召開的跨部會資安最高協調與審議機制,是台灣資安政策的拍板桌。

Q4資安會報跟一般跨部會會議差在哪?

召集人是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層級、決議具執行拘束力、且有定期追蹤管考與績效評核,不是無拘束力的協調會。

Q5什麼叫追蹤管考與績效評核?

主管機關對會報決議的執行情形定期追蹤、考核,並對相關部門落實成效進行評量檢討的制度化程序。

Q6資安會報跟數位發展部差在哪?

會報是行政院召開的跨部會決策桌、召集人是院長級;數發部是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作業與決議的追蹤管考。

Q7資安會報怎麼運作?

行政院定期召開、院長或副院長召集 → 審議資安政策與重大計畫 → 作成決議 → 各部門執行 → 主管機關管考評核。

Q8怎麼追蹤資安會報的決議方向?

鎖定會報決議文件與行政院資安公告,它是觀察政府資安戰略最高層級、最具拘束力的風向球。

Q9民間或企業如何掌握會報帶來的影響?

會報決議常在數月內轉化為各部會具體措施與採購標準,提早看懂決議方向等於提早卡位(以最新公告為準)。

Q10會報的組成與議事程序要去哪查?

依第5條第4項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組成、任務與議事程序均規定於該辦法。

Q11資安會報 vs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誰拍板?

會報是跨部會最高決策層、院長級召集;資安署是數發部下轄執行機關。政策方向由會報定、執行落地靠資安署。

Q12資安會報決議 vs 法律命令效力差在哪?

決議拘束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並受管考,屬行政內部指揮;對外人民權利義務仍須以法律或法規命令為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_cyber_councilgeneral_interagency_meeting
召集層級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部會首長或科長級
決議效力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具拘束力)多屬協調建議,無強制執行力
後續管考主管機關定期追蹤管考、辦理績效評核通常無制度化管考機制

national_cyber_council

召集層級
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
決議效力
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具拘束力)
後續管考
主管機關定期追蹤管考、辦理績效評核

general_interagency_meeting

召集層級
部會首長或科長級
決議效力
多屬協調建議,無強制執行力
後續管考
通常無制度化管考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サイバーセキュリティ基本法 第25条(サイバーセキュリティ戦略本部)
中國网络安全法 第8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德國Nationaler Cyber-Sicherheitsrat(依 BSI-Gesetz 體系設置)
法國ANSSI / SGDSN(décret n° 2009-834 du 7 juillet 2009)
美國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 CISA(6 U.S.C. § 652)/ National Cyber Direct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70511 制定)

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定期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   前項情勢報告、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應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一、考量我國有關資通安全政策之推動所涉範圍甚廣,為利相關業務之推動,行政院應考量國家資通安全相關事務發展之需求,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為使各界了解國家資通安全趨勢,行政院原則將每年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及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另配合國家資通安全政策之推動,原則以四年為一期公布資通安全發展方案,逐年滾動檢討修正並公布,爰於第一項明定上開事項。   二、為使立法院能掌握國家資通安全情勢、行政院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概況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報告及方案均應送立法院備查。

(1140829 全文修正)

為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應致力配合推動執行國家資通安全措施,共同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應變機制與重大計畫之諮詢審議,協調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之資通安全相關事務,行政院應定期召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幕僚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相關政府部門應予執行,由主管機關定期追蹤管考,並得辦理績效評核。   第二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越趨增強之全球資通安全威脅及突發資通安全事件,各政府機關應建立中央地方聯防體系,以完備國家資通安全,爰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定明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召集人,強化跨機關資通安全事件應處及協調能力。   三、為確保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爰規定第三項。   四、第二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四項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70511 制定)

一、考量我國有關資通安全政策之推動所涉範圍甚廣,為利相關業務之推動,行政院應考量國家資通安全相關事務發展之需求,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為使各界了解國家資通安全趨勢,行政院原則將每年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及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另配合國家資通安全政策之推動,原則以四年為一期公布資通安全發展方案,逐年滾動檢討修正並公布,爰於第一項明定上開事項。   二、為使立法院能掌握國家資通安全情勢、行政院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概況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之報告及方案均應送立法院備查。

(11408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越趨增強之全球資通安全威脅及突發資通安全事件,各政府機關應建立中央地方聯防體系,以完備國家資通安全,爰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定明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召集人,強化跨機關資通安全事件應處及協調能力。   三、為確保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決議事項,爰規定第三項。   四、第二項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四項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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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5 條規定:「為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應致力配合推動執行國家資通安全措施,共同建構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