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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定期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概況報告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
  2. 前項情勢報告、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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