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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2. 前項被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或被複委託者,不得洩露在執行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獲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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