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每年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
- 前項情勢報告、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應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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