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紀錄資料蒐集及其他有關大法官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專任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16 條規定,大法官會議紀錄資料的蒐集及其他有關大法官會議事務的工作,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專職職員負責。這表示在大法官會議中產生的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搜集工作,由院長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執行。根據現行法規,具體的指派人選及相關工作程序並未明文規定,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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