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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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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之事項。
  2. 2.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表九所定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依附表十所定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特定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類型資通系統之防護基準認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得自行擬訂防護基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依其規定辦理。
  3. 3.公務機關經其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同意者,準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防護基準相關規定辦理;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經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亦同。
  4. 4.各機關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定事項或執行附表十所定控制措施,因技術限制、個別資通系統之設計、結構或性質等因素,就特定事項或控制措施之辦理或執行顯有困難者,得經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所定其等級提交機關或同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所定其等級核定機關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免執行該事項或控制措施。等級提交機關有前段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執行;其為等級核定機關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免予執行。
  5. 5.公務機關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報第一項及第二項事項之辦理情形。
  6. 6.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依其指定之方式提報第一項及第二項事項之辦理情形。
  7. 7.附表一至附表十之規定,各機關因修正而須於所定期限內辦理新增或異動項目,辦理期限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各機關應根據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列的事項。這表示各機關需要根據自身的資通安全等級,執行相應的事項。 2. 各機關自行開發或委外開發的資通系統,應根據附表九的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確定資通系統的等級,並根據附表十的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相應的控制措施。特定非公務機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特定類型的資通系統,制定防護基準,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3. 如果因技術限制、個別資通系統的設計、結構或性質等因素,在執行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定事項或執行附表十所定控制措施時,遇到困難,可以依照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的分級機關或第五項所定的核定機關同意的程序,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免執行該事項或控制措施。如果主管機關為分級機關,經其同意後免予執行。 4.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A級或B級的公務機關應根據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提報執行上述事項的情況。 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管轄的特定非公務機關根據其指定的方式,提報執行上述事項的情況。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在資通安全方面的責任落實,並提供一個統一的指導框架,以確保資通系統的安全性。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準用名詞
  • 顯有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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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之事項。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表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