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 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國家核心科技資訊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三、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四、業務涉及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嚴重影響。 七、屬公立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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