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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
  2. 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指具權限區分及管理功能之資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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