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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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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
  2. 2.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指具權限區分及管理功能之資通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6條,各機關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的資通系統屬於C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所指的自行或委外設置的資通系統是具有權限區分及管理功能的系統。 參考資料: -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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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