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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稽核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2. 受稽核機關如因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前項稽核之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3.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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