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7 條
- 1.稽核機關辦理稽核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 2.受稽核機關如因業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前項稽核之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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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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