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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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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
核
機關辦理稽核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受稽核機關如因
業
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前項稽核之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
不可抗力
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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