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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5 條

  1. 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辦理任性查,應檢附附表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並知會當事人
  2. 法務部調查局將查核情形函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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