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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6

  1. 1.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
  2. 2.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
  3. 3.法務部調查局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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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陳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