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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章規定辦理任性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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