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以下是對該條逐項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進行編製記帳憑證,然後再根據記帳憑證將相關資訊登入會計帳簿。唯一例外是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不需要檢附原始憑證。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當會計事務較簡單或者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的需要時,可以不另外製作記帳憑證,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以上解釋根據台灣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制定的《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及其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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