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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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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的規定,外部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而內部會計事項則應有內部憑證以供證明。這意味著對於與外部交易有關的會計事項,應備有相關的外來或對外憑證作為證據。而對於內部的會計事項,則需要有內部憑證來證明相關的交易或處理。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建議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所發布的相關法規或準則以取得更詳盡且最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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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