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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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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2.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財務報告的內容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和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的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和資產負債表,並附有相關的附註或附表。財務報告的編製應按照會計年度進行,但另編的各種定期和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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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規定:「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