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商業會計處理應符合真實事項,禁止造具任何不符事實之會計憑證,並且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上記錄這些虛假資料。 參考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最新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