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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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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2. 2.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1條,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並且有原始憑證的情況下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會計憑證需要按照時間順序進行裝訂或黏貼成冊,並且如果有原始憑證的話,應該附在記帳憑證之後。這樣的做法有助於保持會計文件的整齊有序,並且確保憑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例如,在一間公司的會計部門,每天都會有許多的交易和財務活動,所產生的憑證必須按照日期和次序進行裝訂或黏貼成冊,以便於管理和便於查閱。而且,如果這些交易和財務活動還有原始憑證的話,這些原始憑證應該被附在對應的記帳憑證之後,以便於對帳和核對。 另外,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會計憑證可以分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需要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的憑證,並且這些憑證必須互相註明日期和編號。這意味著有些憑證可能需要被永久保存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更加方便的裝訂,以確保其重要性和完整性。而且,每個憑證都應該有明確的日期和編號,以便於準確識別和追踪。 例如,某公司可能會在每年底進行審計,為了方便審計工作和保證審計準確性,公司可以將每年的憑證進行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以便於以後的查閱和追踪。同時,每張憑證都應該有明確的日期和編號,這樣可以方便進行查找和對比,以確保憑證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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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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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規定:「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