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規定,對外憑證的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載的事項要點和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根據此規定,憑證的繕製必須將至少保留一份副本或存根。而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載的事項要點和金額必須與正本相符,不得有任何差異。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憑證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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