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各項會計憑證,除非是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必須在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結束後至少保存五年。這意味著會計憑證在完成年度決算後必須保存至少五年。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之外,必須在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結束後至少保存十年。這表示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在完成年度決算後必須保存至少十年。 3.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當財團法人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時,並經同意將會計憑證留存於財團法人時,有關會計憑證的保存應按照政府的規定辦理。這表示當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並留存會計憑證時,必須依照政府的規定來保存這些會計憑證。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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