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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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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2. 2.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3. 3.財團法人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且經同意會計憑證留存財團法人者,有關會計憑證之保存,應依政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各項會計憑證,除非是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必須在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結束後至少保存五年。這意味著會計憑證在完成年度決算後必須保存至少五年。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之外,必須在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結束後至少保存十年。這表示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在完成年度決算後必須保存至少十年。 3.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當財團法人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時,並經同意將會計憑證留存於財團法人時,有關會計憑證的保存應按照政府的規定辦理。這表示當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並留存會計憑證時,必須依照政府的規定來保存這些會計憑證。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

  • 法人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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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