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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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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 條,資產及負債的原始認列原則是以成本衡量。這表示在資產取得或負債形成時,它們應當被記錄為取得或形成的成本。這有助於確保財務報表中的資訊是可靠和可比較的。資產的成本可能包括購買價格、相關成本、運輸和安裝費用等。負債的成本則可能包括相關利息和發行諮詢費用等。假設一家公司購買一筆資產,該公司需要將該筆資產的購買價格、相關稅費和運輸費用等計入成本中,這樣該筆資產才能依照成本衡量原則進行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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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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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 條規定:「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