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依據問題提供的上下文中未提到或涉及到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6 條的相關內容,找不到適用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