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科(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7條,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科(項)目之金額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這表示財團法人在記錄和報告財務信息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衡量方法來評估和記錄相關金額。例如,如果某一筆資產以歷史成本獲得並且未有價格波動,則應使用該資產的歷史成本作為衡量基礎。如果一項資產具有公允價值,則應使用公允價值作為衡量基礎。這條準則旨在確保財團法人在會計科目金額的選擇上具有辨識力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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