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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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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科(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7條,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科(項)目之金額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這表示財團法人在記錄和報告財務信息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衡量方法來評估和記錄相關金額。例如,如果某一筆資產以歷史成本獲得並且未有價格波動,則應使用該資產的歷史成本作為衡量基礎。如果一項資產具有公允價值,則應使用公允價值作為衡量基礎。這條準則旨在確保財團法人在會計科目金額的選擇上具有辨識力和重要性。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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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7 條規定:「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科(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