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規定如下: 1.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也就是說,財團法人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有專門的會計人員來負責。 2. 財團法人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換句話說,財團法人的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必須經過董事會過半數的同意。 這些規定可以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本)中找到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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