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須遵守本法、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如果相關法令未有規定的情況下,則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 2.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的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發布的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然而,財團法人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求選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參考資料: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H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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