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是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訂定的準則。該條規定財團法人應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的編製。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該準則的訂定是基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的權限和責任,以確保財團法人按照適當的會計原則進行處理和報告其財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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