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根據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本辦法所定的書面,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來代替,並且要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規定。這表示在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過程中,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來替代傳統的紙本文件,並且使用電子簽章來確認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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