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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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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稽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改善報告。
  2. 2.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院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受稽核者在接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應向司法院提出改善報告。改善報告應以書面方式提交,並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適時向司法院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如果司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進一步的改善措施。 根據2021年1月31日公布的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建立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作業程序。該法規強調了特定非公務機關在資通安全管理上的重要性,要求受稽核者對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進行定期的稽核和改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接受稽核後被發現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存在缺失或需要改善的地方,根據第1項的規定,該機關應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向司法院提交改善報告。改善報告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描述該機關計劃如何改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接著,根據第2項的規定,受稽核者在提交改善報告後,還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適時向司法院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如果司法院認為必要,還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進一步的說明或改善。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在資通安全管理方面持續進行改善和追蹤,以保護資訊安全並提高資通訊系統的效能。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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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