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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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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應於稽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2.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受稽核者無法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3. 3.本院辦理稽核後,應於隔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本院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這表示司法院在完成對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稽核作業後,應該在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給受稽核的機關。 2.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受稽核者無法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稽核結果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稽核範圍、發現的缺失或需要改善的事項、受稽核者在第七條第二項中無法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情況及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本院辦理稽核後,應於隔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司法院在進行稽核後,應該在隔年的一月底前彙整前項提到的稽核結果報告,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參考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280075 以上資料提供了該法規的正式名稱以及其來源,並可以用作參考來解釋該法條的含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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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本院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