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本院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這表示司法院在完成對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稽核作業後,應該在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給受稽核的機關。 2.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受稽核者無法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稽核結果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稽核範圍、發現的缺失或需要改善的事項、受稽核者在第七條第二項中無法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情況及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本院辦理稽核後,應於隔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司法院在進行稽核後,應該在隔年的一月底前彙整前項提到的稽核結果報告,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參考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280075 以上資料提供了該法規的正式名稱以及其來源,並可以用作參考來解釋該法條的含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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