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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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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了司法院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的程序。根據該條,司法院在進行稽核前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文件或證明來查閱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稽核可以包括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則應以書面形式向司法院敘明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非公務機關被司法院要求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該機關應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證明,以展示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況。在稽核前,稽核人員可能會進行訪談,以瞭解該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措施。稽核也可能包括實地檢查,以確認該機關是否符合資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如果該機關有合法理由無法提供相關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那麼該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向司法院說明理由。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司法院能夠全面地評估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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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