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了司法院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的程序。根據該條,司法院在進行稽核前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文件或證明來查閱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稽核可以包括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則應以書面形式向司法院敘明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非公務機關被司法院要求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該機關應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證明,以展示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況。在稽核前,稽核人員可能會進行訪談,以瞭解該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措施。稽核也可能包括實地檢查,以確認該機關是否符合資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如果該機關有合法理由無法提供相關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那麼該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向司法院說明理由。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司法院能夠全面地評估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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