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司法院每年可以挑選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現場實地查核,以檢查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 2. 司法院為了進行上述的查核,必須制定一個查核計劃,其中包括查核的依據與目的、查核的時間、查核小組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查核方式、查核的基準和項目等相關事項。 3. 司法院在決定查核的基準和項目時,必須綜合考慮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去的查核成效和查核資源等因素。 4. 司法院在挑選需受查核的特定非公務機關時,必須綜合考慮其資通安全責任的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的頻率和程度、資通安全演練的結果、過去被司法院查核的頻率和結果,以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因素。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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