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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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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本院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之規定: 1. 本院進行稽核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若受稽核者因業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本院指定的時間配合稽核,則可在收到前項通知後五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說明理由。 3. 前項申請,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僅限申請一次。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最近修訂日期為2019年3月6日。根據該資料,司法院對於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進行稽核時,有正確的通知程序和彈性調整的機制。受稽核者可以根據合理的理由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但通常僅能申請一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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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