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之規定: 1. 本院進行稽核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若受稽核者因業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本院指定的時間配合稽核,則可在收到前項通知後五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說明理由。 3. 前項申請,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僅限申請一次。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最近修訂日期為2019年3月6日。根據該資料,司法院對於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進行稽核時,有正確的通知程序和彈性調整的機制。受稽核者可以根據合理的理由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但通常僅能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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