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院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出。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被司法院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該機關應在接到司法院通知後一個月內按照司法院指定的方式提出該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根據這一法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回應司法院的要求並提交有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