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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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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務機關,經本院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被司法院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該機關應在接到司法院通知後一個月內按照司法院指定的方式提出該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根據這一法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回應司法院的要求並提交有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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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院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接受本院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