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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2.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第十四條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及主管機關通報。
  3. 公務機關應向前項受通報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4. 前三項通報與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演練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二項受通報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得提供公務機關相關協助;於當時機並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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