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通安全
業
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主管機關
應妥善規劃推動專職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資通安全專業知能;遇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調度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之。
前二項人員獎勵、職能訓練、調度支援、績效評
核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