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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通安全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2. 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推動專職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資通安全專業知能;遇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調度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之。
  3. 前二項人員獎勵、職能訓練、調度支援、績效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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