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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2. 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
  3.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並應送交主管機關
  4. 前三項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並得提供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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