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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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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通安全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2. 2.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推動專職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資通安全專業知能;遇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調度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之。
  3. 3.前二項人員獎勵、職能訓練、調度支援、績效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8條要求公務機關依責任等級設置資安專職人員,對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主管機關並可於重大事件調度支援。

Q · 公務機關一定要設資安專職人員嗎?

要,且人數隨責任等級提高而增加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8條第1項,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安業務及應變處理,責任等級越高、要求越嚴;具體人數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用「兼辦」充數在稽核時會被認定不符要求。

白話解讀

很多機關把資安人力當成「行有餘力才補的位子」,出事時才發現沒人扛。第18條把這件事變成法定義務:公務機關必須依自己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設置資安專職人員辦理業務及應變;績效優良的還「應予」獎勵,這個「應」字代表獎勵不是長官恩賜,而是法律要求。更深一層的是第2項:主管機關不只要規劃這些人的職能訓練,遇到重大資安事件時,還能「調度」各級機關的資安人員去支援。這代表你機關培養的資安人才,在國家層級的重大事件中可能被借調出去,像一種專業人力的後備動員。看懂這條的人,會把資安人力當成必須爭取的法定編制與專業資產來經營,而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屬職務。

法律定性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8條為公務機關資安人力的組織性義務條文,要求機關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設置專職人員,課予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之義務,並賦予主管機關規劃職能訓練及於重大資安事件時調度各級機關資安人員支援之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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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資安一定要設專職人員嗎?找人兼辦不行?

要看你機關的責任等級。第18條第1項要求設置與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相符的專職人員,等級越高、要求越嚴,具體人數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用兼辦充數在稽核時會被認定不符要求。把責任等級對照專職人員要求,拿去當爭取員額的法定依據,比泛泛說資安很重要有力得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資安同仁表現好,可以幫他爭取獎勵嗎?

不只是可以,是法律要求。第18條第1項明定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具體方式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用應予獎勵這四個字當依據去提報,把它從拜託長官的人情變成法定主張,也是留住資安人才的工具。

Q3我們機關的資安人員會被調走嗎?

在重大資安事件時有可能。第18條第2項規定遇有重大資安事件,主管機關得調度各級機關的資安人員支援,像一種專業人力的後備動員。正因為主力可能被調度,平常就該佈署備援人力與交接文件,否則人一被借走,機關的資安防線就會出現空窗。

Q4公務機關一定要設資安專職人員嗎?

要。第18條第1項要求依責任等級設置相符的專職人員,等級越高要求越嚴,兼辦充數稽核會現形。

Q5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是什麼?

機關內專責辦理資安業務及應變處理的人員,相對於兼辦,須與機關責任等級相符。

Q6什麼是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依機關業務重要性與機敏性核定的分級,決定資安義務強度與專職人員設置數量。

Q7資安人員的職能訓練誰要負責?

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第2項定為其應妥善規劃推動的法定責任。

Q8公務機關怎麼依第18條設足資安人力?

確認責任等級 → 對照分級辦法算人力下限 → 以法定要求寫進編制預算陳報 → 佈署備援。

Q9怎麼幫績效優良的資安同仁爭取獎勵?

引用第1項應予獎勵與獎懲辦法提報,把人情請求變成法定主張。

Q10被指未依責任等級設置專職人員怎麼回應?

提出已陳報增補人力的紀錄、說明員額預算客觀限制、佐以委外補強與訓練獎勵紀錄。

Q11重大事件人員被調度後怎麼補位?

啟用平時佈署的備援人力與交接文件接手內部值守,避免防線開天窗。

Q12資安專職人員 vs 兼辦差在哪?

專職是法定編制義務、隨責任等級加重;兼辦充數在稽核時會被認定不符第1項要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網絡安全法第34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及負責人)— 功能性類比,非繼受對照
美國FISMA, 44 U.S.C. § 3554(聯邦機關資安責任,含指派資安主管/CISO)— 功能性類比,非繼受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70511 制定)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並應送交主管機關。   前三項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並得提供相關協助。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40829 全文修正)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推動專職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資通安全專業知能;遇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調度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之。   前二項人員獎勵、職能訓練、調度支援、績效評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70511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40829 全文修正)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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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