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院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指的是依照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機關,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提出方式以及期限,則由本院依照法規指定。依照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接受本院通知後,需要在一個月內按照本院指定的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具體的提出方式以及相關細節,則可能需要參考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相關的指引文件或解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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