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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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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務機關,經本院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非公務機關指的是依照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機關,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提出方式以及期限,則由本院依照法規指定。依照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接受本院通知後,需要在一個月內按照本院指定的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具體的提出方式以及相關細節,則可能需要參考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相關的指引文件或解釋性文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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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院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