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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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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應依第五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2. 2.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3. 3.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4. 4.本院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司法院為了進行稽核工作,需要根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考量因素和實際需求,組成專門的稽核小組。 2. 根據第二項,稽核小組成員應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成員數量為三人至七人,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低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3. 根據第三項,稽核小組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的成員,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利害關係,如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財產信託的受託人;(二)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三)本人在過去兩年內曾經任職的機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核者提供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顧問輔導;(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的情形。 4. 根據第四項,司法院應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的迴避事項和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並確定這些事項的書面約定。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可以要求司法院提供有關稽核小組的成員組成、迴避事項的約定,以及保密義務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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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院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第五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