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0

快速跳轉
  1. 1.同一行為經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職務法庭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受懲戒人之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於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懲戒判決毋庸重複執行。
  2. 2.同一行為經職務法庭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判決後,復經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懲戒判決之執行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0 條有兩項內容: 1. 根據這項條文的第一項,如果同一行為先由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然後職務法庭又根據懲戒處分判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那麼懲戒判決執行時不需要再重複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僅需在之前被剝奪或減少的範圍內執行即可。 2. 根據這項條文的第二項,如果同一行為先由職務法庭根據懲戒處分判決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然後又由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那麼懲戒判決仍需要執行,不受其他機關的剝奪或減少影響。 以上解釋依據「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

  • 退休金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0 條規定:「同一行為經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