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戒人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執行之。
在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1 條中,規定了當受懲戒人因不同行為而受到二個以上的懲戒處分時,除了本辦法另有別的規定之外,必須分別執行這些處分。這意味著當一個人因不同的行為被給予多個懲戒處分時,每個處分都必須被執行。 根據我的研究,職務法庭是台灣的一個特殊法院,專責審判公務員違法行為。懲戒判決執行辦法則是針對懲戒處分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受懲戒人因不同的行為被給予二個或更多的懲戒處分,則應對每個處分進行分別執行,而不是整合執行。具體的執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