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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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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人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1 條中,規定了當受懲戒人因不同行為而受到二個以上的懲戒處分時,除了本辦法另有別的規定之外,必須分別執行這些處分。這意味著當一個人因不同的行為被給予多個懲戒處分時,每個處分都必須被執行。 根據我的研究,職務法庭是台灣的一個特殊法院,專責審判公務員違法行為。懲戒判決執行辦法則是針對懲戒處分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受懲戒人因不同的行為被給予二個或更多的懲戒處分,則應對每個處分進行分別執行,而不是整合執行。具體的執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相關參考資料。

  • 懲戒名詞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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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懲戒人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執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