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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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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後,另受他懲戒處分者,不執行他懲戒處分。但另受罰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在此限。
  2. 2.受懲戒人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後,另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者,應逕執行撤職之懲戒處分。但有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3. 3.受懲戒人受數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之懲戒處分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毋庸重複執行。
  4. 4.受懲戒人受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懲戒處分者,不執行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懲戒處分。
  5. 5.受懲戒人受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懲戒處分者,減少退養金之部分不再執行。
  6. 6.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生自始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自始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或自始剝奪退養金效力之執行,準用前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參考資料中的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2條,以下解釋各款內容: 1. 根據第一款規定,如果受懲戒人受到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的懲戒處分後,再受到其他懲戒處分時,不執行其他懲戒處分。但如果受到罰款之懲戒處分,則不受此限。這表示如果受懲戒人已被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則之後的其他懲戒處分不會執行,除非是罰款懲戒處分。 2. 根據第二款規定,如果受懲戒人在被撤職的懲戒處分後,又被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轉任其他職務的懲戒處分時,應執行撤職的懲戒處分。但如果符合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的情形,則不在此限。這表示如果受懲戒人在被撤職後又被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轉任其他職務,則必須執行撤職的懲戒處分,除非符合特定情形。 3. 根據第三款規定,如果受懲戒人已經接受剝奪退休金、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的懲戒處分,在已經執行的範圍內,不需要重複執行。這表示如果受懲戒人已經被剝奪退休金、退養金或退養金的懲戒處分,再次執行時不需要再次剝奪。 4. 根據第四款規定,如果受懲戒人已經接受剝奪退休金、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懲戒處分,在已經執行的情況下,不需要執行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懲戒處分。這表示如果受懲戒人已經被剝奪退休金、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懲戒處分,再次執行時不需要再次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5. 根據第五款規定,如果受懲戒人已經接受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懲戒處分,在已經執行的範圍內,不需要再次執行減少退養金的部分。這表示如果受懲戒人已經被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懲戒處分,再次執行時不需要再次減少退養金。 6. 根據第六款規定,根據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已經生效的剝奪退休金、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百分之六十的懲戒處分,應準用前面三項規定。這表示根據特定情形,已經生效的剝奪退休金、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退養金百分之六十的懲戒處分,應遵從前面的規定。 以上解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2條,是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并且符合所給的內容和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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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後,另受他懲戒處分者,不執行他懲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