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受懲戒人已支領退休金或退養金者,退休金、退養金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於懲戒處分生效後,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已支領金額,並限期履行追繳之。逾期不履行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之。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3條,當受懲戒人已支領退休金或退養金時,退休金或退養金的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在懲戒處分生效後,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已支領金額,並限期履行追繳的要求。如果逾期不履行,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 尚無相關參考資料提供,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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