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2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職務法庭所為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內容,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了懲戒判決的範圍和內容。該條規定,懲戒判決包括以下內容: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申誡等各種懲戒處分。 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 - 監察院決定懲戒被告書 (https://stars.narl.org.tw/administrative-ministry/pdf/show/260545)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職務法庭所為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