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職務法庭所為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內容,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了懲戒判決的範圍和內容。該條規定,懲戒判決包括以下內容: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申誡等各種懲戒處分。 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 - 監察院決定懲戒被告書 (https://stars.narl.org.tw/administrative-ministry/pdf/show/26054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