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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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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懲戒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2. 2.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律條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懲戒判決若在上訴期間屆滿後確定,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合法的上訴、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立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在送達給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的次日起,懲戒處分即生效。 2. 職務法庭懲戒處分的第二審判決,在判決書正本送達給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的次日起,懲戒處分即生效。 根據這些規定,一旦職務法庭的懲戒判決在上訴期間屆滿後確定,或是第二審判決已經送達給相關人員,懲戒處分就會生效。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懲戒處分能夠及時有效地執行。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全國職務法庭網站(https://estab.judicial.gov.tw/KM/GA_STOP.jsp)

  • 職務法庭名詞
  • 懲戒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上訴名詞
  • 捨棄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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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3 條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懲戒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