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律條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懲戒判決若在上訴期間屆滿後確定,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合法的上訴、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立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在送達給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的次日起,懲戒處分即生效。 2. 職務法庭懲戒處分的第二審判決,在判決書正本送達給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的次日起,懲戒處分即生效。 根據這些規定,一旦職務法庭的懲戒判決在上訴期間屆滿後確定,或是第二審判決已經送達給相關人員,懲戒處分就會生效。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懲戒處分能夠及時有效地執行。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全國職務法庭網站(https://estab.judicial.gov.tw/KM/GA_STOP.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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