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應將收受前條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判決書之日期通知移送機關、銓敘機關及下列機關: 一、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 二、受懲戒人為法官,且受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撤職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法務部。 三、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轉任職務所屬機關。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當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收到前條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判決書之日期時,需要通知移送機關、銓敘機關以及特定的其他機關。具體而言: 一、如果移送機關為監察院,則需要一併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 例如,在案例中被付懲戒的人是一位法院法官,因犯有違反辦案程式、偽造公文書等違法行為而受到懲戒。根據上述法規,當該懲戒判決確定後,移送機關監察院在收到通知的同時,也需要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 二、如果受懲戒人是一位法官且被免除法官職務、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受到撤職懲戒的情況下,需要一併通知法務部。 例如,在案例中受懲戒的人是一位法官,由於犯有虛報購買清潔用品數量的違法行為,導致財務損失,根據上述法規,在懲戒判決確定後,除了通知移送機關(例如監察院)外,也需要通知法務部。 三、如果受懲戒人被免除法官或檢察官職務,但轉任為法官或檢察官以外的其他職務,需要一併通知轉任職務所屬機關。 例如,在案例中受懲戒的人被免除法官職務後被轉任到其他職務,根據上述法規,在懲戒判決確定後,需要通知該被免除職務的法務機關,即轉任職務所屬機關。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以及該法規的內容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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