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之懲戒處分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應即通知審計機關。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5條》,受懲戒人在受到相應的懲戒處分後,有以下限制:被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被撤職的法官、檢察官不得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的其他職務;被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懲戒處分者,被懲戒人所屬的法院或檢察署應立即通知審計機關。 相關資料來源: -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可參考最新修訂版本,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和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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