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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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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之懲戒處分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應即通知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5條》,受懲戒人在受到相應的懲戒處分後,有以下限制:被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被撤職的法官、檢察官不得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的其他職務;被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懲戒處分者,被懲戒人所屬的法院或檢察署應立即通知審計機關。 相關資料來源: -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可參考最新修訂版本,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和相關性。

  • 懲戒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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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5 條規定:「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