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判決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合法支領俸給、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負責追繳。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法規,這是有關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6條的解釋: 該條款訂明當審計機關在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的審計工作時發現曾受懲戒判決的法官或檢察官在職期間有不合法支領俸給、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的情況時,應依法予以剔除,且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負責追繳該筆款項。 根據參考資料,此條款可能是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制定的。這個條款主要是針對曾經受到懲戒的法官或檢察官有不當的收入情況進行規範,要求相關的機關將這些不當收入追回。例如,如果某個法官在職期間非法收到退休金或其他福利,這個條款要求相關的機關剔除這筆款項,並由負責發放的機關負責追繳。 參考資料: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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