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务法庭懲戒判决执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 1. 被懲戒人如受到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并转任法官、检察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懲戒处分之判决,该判决的效力应自懲戒处分生效日起生效。 2. 若被懲戒人同时具备符合《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7条所规定的情况,该人应于转任职务的审定生效日达到退休年龄。 参考资料: - 职务法庭懲戒判决执行办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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