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條,以下是對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8條逐條的解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受懲戒人受到罰款懲戒處分的確定判決,那麼他所屬的法院或檢察署應該立即以書面通知受懲戒人,要求他在限期內履行罰款的義務。如果超過限期仍未履行,受懲戒人所屬的法院或檢察署可以使用判決書作為執行名義,委託民事執行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機構的分支機構來執行對受懲戒人的財產執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受懲戒人被判處罰款5萬元,但在限期內未支付該罰款,其所屬的法院可以將判決書提交給民事執行機關,委託其執行這筆罰款。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受懲戒人所屬的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接受了剝奪退休金或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或退養金的懲戒處分的確定判決後,該院長或檢察長應立即通知負責發放退休金或退養金的機構,從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停止或減少發放該受懲戒人的退休金或退養金。如果已經支付了退休金或退養金且根據判決應當追回,則由發放機構根據前述規定催告受懲戒人履行並執行追回。 舉例來說,如果受懲戒人的退休金每個月為1萬元,但因懲戒處分而被剝奪或減少發放退休金百分之十,那麼發放退休金的機關在懲戒處分生效後必須停止或減少發放該受懲戒人的退休金。 3. 根據第三項規定,在前兩項情況下,如果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而受懲戒人去世且遺留財產,就可以委託民事執行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機構的分支機構直接對其遺產進行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受懲戒人在懲戒處分生效後去世,他遺留的房產可以被委託給民事執行機關,以執行前述的罰金或剝奪退休金的要求。 以上是對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8條逐條解釋之總結,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分析與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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