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7 條(屆退休年齡人員之禁止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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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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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50408 制定)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並將命令退休字樣改為限齡退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408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並將命令退休字樣改為限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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