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 二、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四、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第 3 條,該補助辦法的補助對象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 補助對象可以是國內依法登記成立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在資格分類上,補助對象可以是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只要是依法在國內登記成立的。 二、申請人若是公司,其公司淨值應該是正值。 對於公司的申請人而言,其公司淨值必須是正值,也就是公司的資產價值要大於負債。 三、補助對象不得為銀行拒絕往來戶。 補助對象不能是銀行拒絕往來戶,也就是指在銀行的往來行為上沒有受到拒絕或者限制。 四、補助對象不得是陸資投資企業。 補助對象不能是來自大陸的投資企業,也就是不得是由大陸投資的企業。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第 3 條。
- 有限合夥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