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根據憲法快速審理之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該標準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關於憲法快速審理之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的相關解釋或釋字號 (暫無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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