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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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快速審理之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該標準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關於憲法快速審理之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的相關解釋或釋字號 (暫無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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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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